MSN傳照片有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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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發表人:tiqo 發表時間:2008/07/14(11:54:03) (刪除 / 修改)
假如今天甲從網芳取得乙的照片~透過msn傳給丙看
乙得知後告甲妨害名譽~但乙沒有證據證明~甲有傳照片給丙~電腦查不到~也無親眼看到
光憑乙的單方面說詞及他的人證有辦法定罪嗎?
假如甲跟丙有承認也有道歉過~但乙還是提告
法官會如何判呢?

回應者:99811 於:2008/07/14(12:41:55) (刪除 / 修改)
妨害名譽是有條件
提告要有證據
甲跟丙有承認也有道歉過--有沒有錄音
如果全否認.無證據.如何提告

回應者:tiqo 於:2008/07/14(21:34:21) (刪除 / 修改)
如果有錄音證實甲和丙認錯了
可是甲丙有道歉~也有其他人證可以證實有道歉~
這樣不就表示~甲和丙確實有犯罪所以才會道歉~
這樣還需要物證才能起訴是嗎?
只要乙不是在甲或丙的電腦取得該照片~就不會被起訴是嗎?
那這樣不就是辦案需要物證~所以物證重於人證摟


補充:
照片只有親臉夾~當事人就自認為是親密照~道歉~又不接受~也不合解~真的很無言
而且是msn傳到丙看而已就沒有在傳送~所以跟網路公開應該是兩回事
而且發現~只是親臉夾並不是裸照~也無圖鴉毀損惡意~實在不懂檢察官會如何判
對方又不願合解~況且對方告的是妨害名譽
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係刑法第二十七章之章名,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
個人猜測應屬後者


回應者:happy 於:2008/11/23(19:35:36) (刪除 / 修改)
題目太過空泛,缺乏要件,猜測太多,不如以實際個案研究始有回應之價值。

基本上,乙無法舉證甲傳送該相片與妨礙名譽有關直接關連時,以下各項假設均無關宏旨。

在msn上傳送照片,只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,就不算犯法。就像問人:購買刀子有沒有罪? 就看你是不是拿來殺人,買來做沙西米就沒罪。這題目沒有告訴你,他到底有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,至少無從判定。

基本常識,如果凡是從msn傳照片都有罪,微軟公司早該關門,賠償普羅大眾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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