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犯著作權但無物證...只有人證 這樣有罪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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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發表人:tiqo 發表時間:2008/06/19(18:20:57) (刪除 / 修改)
法條
http://www.phnvs.cy.edu.tw/net/author.htm
請問
今天如果沒有物證的情況~只有人證有辦法定罪嗎?
舉例 ABCDE FG H共七人  現場有使用錄音筆錄音。
今天八個人開協調會~之中有五人(ABCDE)說:FG兩人指H是散佈A君照片的原兇,此時並沒有任何物證一切都只是大家的片面之詞。
問?H如果受不了他們這樣逼問所以承認有散佈照片的行為。事後道歉了事  這樣侵犯著作權罪名成立嗎?

小弟個人認為所有人都要誣賴某人卻又提不出證據的情況。如果當下沒有承認事情豈不是無法解決∼僵局一直持續下去∼但因為確實沒做只是對方聽說或是有人指證但沒物證的情況!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有犯法嗎?
而且有錄音之後也不可能翻供吧! 但對方確實是找不出任何物證  這種情況法官會如何定奪呢?



網路上查到的法條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違反著作權法的定義是將著作人不拘任何形式之作品,像是文學(包含電腦程式)、科學、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,未經著作人之同意就自行複製、拷貝、或影印等,皆違反了著作權法,然而現今違反最多的就是有關網路的著作權,例如音樂之下載或燒錄存放於光碟及電腦之中,這都違反了著作權法裡的重製權,也算是青少年容易違反的法律,不得不去好好注意:

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指出,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。著作人專有以錄音、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。

侵害著作權,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、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,規定負民事責任,另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規定負刑事責任,刑期最重為六月以上,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以下罰金,如為常業犯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四 十五萬以下罰金。

1著作人︰指創作著作之人。
2重製︰指以印刷、複印、錄音、錄影、攝影、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。於劇本、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;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,亦屬之。
3侵害著作權…..四十五萬以下罰金:違法著作權法時依情節的輕重給予適當的懲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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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應者:99811 於:2008/06/23(07:34:16) (刪除 / 修改)
單方面說詞..證據不足..至少要有IP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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